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此次修订有何重要意义?体现了哪些重要变化?5月5日,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专访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医疗卫生法制研究室主任曹艳林。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医疗卫生法制研究室主任曹艳林。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此次修订传染病防治法,有何重要意义?
曹艳林:此次修订是对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律体系的一次系统性完善,旨在提升我国应对传染病的能力,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与公共卫生安全。
新法首次在总则中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将党的领导优势转化为法治优势,为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政治保障;“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意味着在今后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将以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为首要目标,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与强大生命力。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新的修订在疾病防控方针上有哪些重要转变?
曹艳林: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突破了传统的疾病控制思维,确立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方针,将传染病防治纳入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大局进行考量,实现了从疾病预防控制向“医防融合、全社会协同”治理模式的重大转变。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如何让传染病的管理更加科学?
曹艳林:传染病分类管理直接关系到防控措施的有效性和资源配置的精准性。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以“对人体健康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强度”作为分类的核心标准,在原有的甲类、乙类和丙类基础上,增加了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对传染病范围的界定更加全面和科学。
这种分类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动态调整。新法规定,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提出调整各类传染病目录的建议,以快速适应传染病流行态势的变化。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新法明确了哪些传染病防控的责任主体?
曹艳林: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是一场全社会参与的总体战斗,需要明确各方责任,形成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明确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实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控。首次以专条形式界定“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构建起权责明晰的立体化防控网络。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在传染病的监测预警与医疗救治上,新法有哪些升级?
曹艳林: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加强传染病监测,多途径、多渠道开展多病原监测,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机制,增强监测的敏感性和准确性,提高实时分析、集中研判能力。要求建立跨部门、跨地域的传染病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传染病预警制度等。
医疗救治方面,新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常态与应急相结合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建设;建立由传染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院前急救机构、临时性救治场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血站等构成的综合医疗救治体系,对传染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
此外,新法还从加强发热门诊标准化建设,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转诊制度,加强中西医结合,对防治传染病急需的药品、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审评审批等方面作出要求,全面提升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和医疗救治能力。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新法如何体现传染病防控中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的平衡?
曹艳林: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通过明确防控措施的合法性边界,以及追求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的动态平衡,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对人权的尊重。
在防控措施的合法性边界厘清方面,在赋予政府封控、隔离等应急权力的同时,强化对公民权利的司法救济。明确采取甲类防控措施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管控,规定被隔离人员享有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等权利,首次提及“解除措施” 的法定程序,使防控措施的实施更加规范和透明。
在权利保障方面,明确在采取防控措施时,遵循比例原则,选择对个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此外,新法还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因疫情防控权益受损时的救济途径,确保疫情防控措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新法如何体现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
曹艳林:加强国际合作是应对传染病挑战的必然选择。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九条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下,对跨境传染病防控、国际合作等作出原则性规定,既吸收了国际先进经验,又立足我国“强政府+大社会”的制度优势。
新法中的“动态分类管理”“社会共治”等创新机制,不仅在我国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其他国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彰显了我国在全球卫生治理中的制度自信与大国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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