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将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规定,牙膏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牙膏宣称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需进行人体功效评价,在备案时提交功效评价资料,并根据功效评价结果编制、公布功效宣称评价摘要。
此外,儿童牙膏(适用于年龄在12岁及以下儿童的牙膏)可以宣称的功效类别仅限于清洁、防龋。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牙膏管理。
(责编:荆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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