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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年缴费又未享受医保,能否减少个人缴费?

2023-02-07 18:09:45来源: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分享|扫描到手机
阅读提要: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706号建议中,提出连年缴费又未享受医保报销的居民,是否可以减少个人缴费?国家医保局2月6日答复,不同于商业保险对投保人的健康状态有要求,居民医保作为社会医疗保险坚持公平普惠,通过大数法则分散疾病带来的风险,筹资不受参保人是否患病的影响,体现了风险共担、共建共享。

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706号建议中,提出连年缴费又未享受医保报销的居民,是否可以减少个人缴费?国家医保局2月6日答复,不同于商业保险对投保人的健康状态有要求,居民医保作为社会医疗保险坚持公平普惠,通过大数法则分散疾病带来的风险,筹资不受参保人是否患病的影响,体现了风险共担、共建共享。

客观上看,如果将个人缴费与健康状况以及医疗服务利用度挂钩,可能会出现健康人群缴费日益减少、患病人群缴费逐年增多的情况,不利于制度保障功能发挥和长期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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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706号建议的答复。国家医保局官网截图。

对于“暂缓个人缴费提标,建立适当增长的缴费机制”的建议,国家医保局表示,居民医保实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水平合理调增,是确保参保人待遇支出的客观需要,主要用于巩固提高待遇保障水平。当前,随着医药技术快速进步、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人口老龄化加速,医疗费用持续高速增长对医保制度运行影响很大,医保基金支出压力较大。

答复还称,个人缴费年年涨、影响群众参保积极性的问题客观存在,“个人缴费标准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引导合理预期的建议很有参考价值,该局高度重视,正在会同财政部专题研究完善居民医保筹资动态调整机制,推动缴费调整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稳定社会预期,切实保障好群众合法权益。而对于推行以户为单位组织参保,国家医保局称,地方组织发动群众参保过程中已有相应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基层具体工作落实,提高居民医保参保率,但实践中受人员流动、人户分离等因素影响,操作上也存在一定障碍。

(责编:孙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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