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时报检索 >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 > 正文

新增石家庄航空口岸,目前有28个药品进口口岸城市

2022-11-23 16:50:28来源: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分享|扫描到手机
阅读提要:11月22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发布《关于增设石家庄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有关事宜的通知》。截至目前,全国共有药品进口口岸城市28个。

11月22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发布《关于增设石家庄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有关事宜的通知》。截至目前,全国共有药品进口口岸城市28个。

\

2003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实施<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药品进口的口岸城市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药品在各口岸的进口状况经常发生变化,为适应贸易发展的新形势,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不再限定药品进口口岸城市内直属海关所辖的具体进口口岸,即在上述18个城市直属海关所辖的所有口岸均可进口药品。同年,增设广西南宁市为药品进口的口岸城市。

2015年8月,原食药监总局办公厅和海关总署办公厅联合印发《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的原则和标准的通知》,其中明确:增设药品进口口岸遵循“按需设置、标准控制、严格监管、有进有出”的原则;增设药品进口口岸,须与本省(区、市)医药经济规模和药品进口需求量相适应。药品进口需求连续3年达到每年10个品种及总量200批次以上(不包括中药材)的,可设立1个药品进口口岸;达到每年20个品种及总量400批次以上的,可设立2个药品进口口岸;设立3个以上的,按此标准类推。

此后,又增设了多个药品进口口岸。2018年,增设湖南长沙航空口岸、山东济南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2019年,增设河南郑州航空港口岸、辽宁沈阳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2020年,增设江苏无锡航空口岸、江苏江阴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2021年,增设吉林长春空港口岸、广东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2022年,增设河北石家庄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它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以上直属海关所辖的口岸进口。

(责编:刘予欣)

网友评论

  • 微信

    因专业而信赖

  • 微博

    微健康,随时随地不随意

  • 手机报

    轻松看健康

×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