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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谈判药“进院难”,多地落实“双通道”管理机制

2021-09-09 19:22:32来源:健康时报网|分享|扫描到手机
阅读提要:健康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自5月至今,已有安徽、福建、江西、江苏、四川、青海等多个省份陆续发文落实建立“双通道”管理机制。

(健康时报记者 李超然)“救命药进了医保但医院没有货,到药店买不报销,怎么办?”应对谈判药“进院难”问题,今年5月,国家医保局、卫健委发布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国谈药品供应,实行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

健康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自5月至今,已有安徽、福建、江西、江苏、四川、青海等多个省份陆续发文落实建立“双通道”管理机制。

福建:32种药品列入第一批“双通道”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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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福建医保局发文建立省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要求原则上各设区市的市区内应有2家以上“双通道”医疗机构、2家以上“双通道”零售药店,定点三级公立综合医疗机构全面纳入“双通道”管理,申请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要求配备“双通道”药品目录中不低于30%的品种,并与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可以是国内总代理)签订供应合作协议。

文件提到,参保患者在“双通道”零售药店购药,医保经办机构与“双通道”零售药店直接结算由基本医保支付的费用,患者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福建省公布的第一批“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共包含32种药品,西尼莫德、阿达木单抗、氘丁苯那嗪等药物均在列。

湖南:“双通道”药品取消药店购药医保支付限额

8月26日,湖南省医保局下发《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与普通药物相比,报销待遇更高:“双通道”管理药品费用支付不设立起付线,住院结算时不纳入分段政策支付。取消年度12万元的药店购药医保支付限额,城镇职工按70%的医保报销比例、城乡居民按60%的医保报销比例,先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超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后,参加了城镇职工大病互助或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由城镇职工大病互助或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双通道”管理药品的个人自付费用不再纳入大病互助或者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9月1日起,湖南省医保局开展2021年湖南省第一批“双通道”管理药品遴选工作,接受企业纳入申请。

青海:在门诊、药店住院购买特殊药按住院报付政策

8月23日,青海省医保局发布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和《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肿瘤靶向药品均纳入“双通道”药物管理,参保人员住院时,使用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的特殊药品的,执行现行住院报付政策,药品费用实行单独核算,不计入医疗机构医保总额付费指标;在门诊使用或零售药店购买特殊药品的,执行开具处方的责任医师所在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级别的住院报付政策,不设起付线。

安徽:188种药品列入“双通道”目录

6月3日,安徽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全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规定原则上在每个县(市、区)范围内确定不少于1家二级及以上“双通道”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

在全省统一医保信息系统未应用之前,由责任医师开具纸质处方,并填写《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国家谈判药品外购备案表》,患者将纸质处方和《备案表》送达选定的双通道药店。

门诊慢性(特殊)病患者,所需外购双通道管理药品,必须由双通道医疗机构的责任医师开具处方,到双通道药店购药可直接结算。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适时推进将“双通道”国谈药品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8月29日,安徽省医保局发布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目录(2021年版),共包含188个药品,9月1日起执行。

江苏:100种药品列入“双通道”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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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江苏省医保局发文规定:对国谈药施行分类管理,分为“双通道”管理药品和常规乙类管理药品,“双通道”管理药品中,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单独支付药品,不设起付线,直接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职工医保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居民医保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60%。其他“双通道”管理药品执行各地现行政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待遇一致。

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推进“双通道”管理药品“一站式”结算。

7月19日,江苏省医保局发布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名录,共纳入100种药物,其中83个药品执行单独支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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