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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办医命名严管再升级

2021-10-07 17:44:02来源:健康时报网|分享|扫描到手机
阅读提要:《关于征求意见的函》自发布之日9月27日起施行,30日内,此前已经批准的不规范医疗机构名称需向发证机关提出更名申请。

(健康时报记者 王艾冰)10月27日前,这些机构需提出更名申请。江西省卫健委最新发布的《关于征求<江西省医疗机构命名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提出,人民、中心、总、公立、协和、等容易让群众误以为是公立医疗机构的名称,社会办医机构不得使用。10月7日,健康时报记者根据企查查显示信息不完全统计,江西省内仍有近20家使用文件中禁止出现的名称的社会办医机构状态为存续。

《关于征求<江西省医疗机构命名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自发布之日9月27日起施行,30日内,此前已经批准的不规范医疗机构名称需向发证机关提出更名申请。

根据江西省医疗机构命名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外,其他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人民”“中心”“总”“公立”“省立”“市立”“县立”等字样。未经有权限的单位授权,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本省或省外著名品牌名称等,不得使用“协和”“同仁”“华山”“湘雅”“齐鲁”“同济”“仁济”等知名医疗机构识别名,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名称。

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改制为股份制医疗机构的,不得继续使用“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不得继续使用“人民”“中心”“公立”“省立”“市立”“县立”等字样。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第X”“城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杏林”“济民”“为民”“惠民”等容易让群众误以为是公立医疗机构的名称,不得使用具有特殊含义的人名、地名、街道、江河湖海等名称作为医疗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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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显示,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的不规范医疗机构名称,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3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更名申请,并完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记者注意到,2020年7月,国家卫健委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除此之外,2021年7月13日北京市卫健委也修改发布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命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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