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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隐瞒艾滋病史被判撤销婚姻,婚检应如何做?

2023-03-08 17:49:24来源:健康时报网|分享|扫描到手机
阅读提要:3月7日,上海市松江区首例适用民法典撤销婚姻案件引发大众关注。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 徐诗瑜)3月7日,上海市松江区首例适用民法典撤销婚姻案件引发大众关注。

据上海松江法院官微信息,王某与李某于2018年5月登记结婚。2021年12月,丈夫李某因涉开设赌场罪被判入狱,狱管人员告知王某,需替李某准备抗艾滋药物。此时王某得知,李某早在2011年已被确诊患有艾滋症。妻子王某以李某对自身患有重大疾病恶意隐瞒,使其遭受身心重创,婚姻无法继续为由,将李某诉至松江法院,要求撤销婚姻。法院近日判决撤销二人婚姻。

事件发酵后迅速引发网友热议。部分网友表示,婚检检查出重大疾病后,只会告知患者本人,而不能通知配偶,如果患者本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是否有可能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告知?个人隐私保护和伴侣告知义务之间又是否存在矛盾呢?

婚检可低成本发现一方隐瞒重大疾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据上海松江法院官微,泗泾法庭一级法官朱烨建议,决定结婚前,婚检很有必要。婚检可以较低的成本发现一方是否存在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如婚姻一方发现对方隐瞒身患重大疾病的情况,应第一时间保留相关的证据,如果需要,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即婚姻撤销后视为双方没有结过婚。

出现上述重大疾病隐瞒的情况,除了撤销婚姻,隐瞒者是否还会受到其他处罚?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晓林告诉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单纯就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本身来说,除了婚姻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外,过错方尙不会受到其他处罚,但对于恶意隐瞒病情企图故意损害另一方身心健康的行为,不排除会存在承担相应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此处的处罚拆解为三个层面,刑事方面,民事方面,行政处罚,目前据我所知,只有民法典有相关的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尚无涉及。”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生命科学与健康医疗法律部主任张文波告诉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实务中常见的一类是恶意“骗婚”,即将患有恶性疾病的一方包装成健康人,导致其配偶为此持续性支出额外医药费,解决方案即离婚。

检出重大疾病由第三方机构直接告知配偶,从法律上看有很大争议

“对于检出重大疾病由医疗机构直接告知伴侣的这种途径,从法律角度上来讲,违背了医疗机构应遵循的对患者隐私保护的原则。”赵晓林表示,从实际操作上第三方机构将婚检结果告知患者伴侣也很难实现,医疗机构难以保证告知的过程中不存在隐私泄露的情况。隐私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格权利之一,第三方医疗机构不应该将患者的病情告知患者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主体,患者的伴侣也不应该成为例外。

张文波表示,检出重大疾病,由第三方机构直接告知配偶,从法律上来看具有很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公众生命健康权大于个人隐私权,平衡隐私权和健康权、知情权,在权利位阶论看来,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更优先于隐私权,因为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如果连生命健康权都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更无法实现。艾滋病患者的隐私必须受到保护,但保护患者隐私,不能以牺牲他人权益、公共利益为代价。患者的隐私,直接关系到配偶的切身利益,乃至生命安全;配偶若无权知道这种隐私,那就是以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去保护另一方的隐私。

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体隐私绝对性大于一切其他权力,第三方机构不可也不允许对外披露疾病信息。据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运营:孙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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