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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明知患艾滋病故意传染他人?律师解读

2022-01-12 17:54:07来源:健康时报网|分享|扫描到手机
阅读提要:近日,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负责人、41岁的男子甘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在上海市金山区某酒店内进行嫖娼,与同性卖淫男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 谢忱)近日,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负责人、41岁的男子甘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在上海市金山区某酒店内进行嫖娼,与同性卖淫男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甘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京师刑委会理事白小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传播性病罪的定义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对于其中关键的“明知”该如何判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一条就明确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明知”:(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此外,白小强律师还强调,关于艾滋病的传播根据上述的司法解释,是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并且从重处罚。同时,不以对方是否发生感染结果为依据。对方一旦感染上艾滋病,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重伤,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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