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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药监局下逐客令,只批准一家本地企业提供中药配方颗粒

2021-11-10 14:56:59来源:健康时报网|分享|扫描到手机
阅读提要:11月1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药监函〔2021〕90号)》。

(健康时报记者 林敬)11月1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药监函〔2021〕90号)》。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健康时报记者。“根据此通知,除湖南春光九汇现代中药有限公司外,其他中药配方颗粒企业2021年11月1前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都不能继续在湖南医疗机构使用,它们将被迫退出湖南市场。”

该通知第六条中提到,“根据国药监综药注〔2021〕94号文件精神,经我局批准的湖南春光九汇现代中药有限公司在2021年11月1日前生产的中药超微配方颗粒可继续在已备案的医疗机构按规定使用;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企业在2021年11月1日前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以及外省药监部门未经国家药监局同意审批的类似产品不能在我省继续使用,仍使用的将依法查处”。

对此,湖南省药监局发布的《通知》称:“鉴于原试点企业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在我省使用范围广、风险隐患较大,为确保我省中药配方颗粒的平稳有序发展及合理规范使用,我局将按国家相关要求,并充分总结省内外经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中药配方颗粒来湘销售备案工作细则并及时发布”。健康时报记者多次致电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截至发稿前未得到明确回复。

“企业生产国标中药配方颗粒速度没有那么快,而且市场上现有的中药配方颗粒均是在11月1日前生产的。国家药监局综合司10月29日发布的《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药注〔2021〕94号)已有明确要求:‘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企业在2021年11月1日前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可以在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医疗机构内按照规定使用,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该《通知》对中药配方颗粒企业来说是一个重创。”

该业内人士分析,“为了保护地方企业,各省的确会制定一些相应的政策,比如外地企业产品可能不纳入本地医保等。国标发布之后,所有符合要求的中药配方颗粒都可能纳入医保,地方医保政策不能再对本地企业起到保护作用,可能是出台此《通知》的一个考量”。

(运营: 实习编辑:刘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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