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官微发布《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湖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实施意见》,规范湖南省配方颗粒的生产供应和临床使用,并支持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省级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资料图,耿玉和/摄
湖南: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
《意见》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不具有国家药品标准或湖南省药监局制定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我省上市销售,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同时,《意见》明确支持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省级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中药饮片品种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省医保局可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经专家评审后将与中药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支付范围,并参照乙类管理。
根据《意见》,湖南省药监局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的事中事后管理,对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基地实施延伸检查,加强对全省生产、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抽检和监测。湖南省医保局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对违规支付行为进行处理。湖南省卫健委及省中医药局加强对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处方调剂及合理使用的监管,确保中药传统饮片的主体地位。
国家药监局等四部委:中药配方颗粒将备案管理
2021年初,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就指出,自2021年11月1日起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明确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实施备案管理,不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在上市前由生产企业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质量监管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
《公告》指出,跨省销售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企业应当报使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应当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阳光采购、网上交易。
资料图,李蔚海/摄
《公告》还要求,中药配方颗粒应当按照备案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并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不具有国家药品标准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不得上市销售。(鲁洋)
(运营: 实习编辑:刘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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