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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个人骗保最高处5倍罚款

2021-06-16 15:55:10来源:健康时报网|分享|扫描到手机
阅读提要:6月15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共包含八章七十条细则,主要包括总则、筹资和待遇、基金管理、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6月15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共包含八章七十条细则,主要包括总则、筹资和待遇、基金管理、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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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竞标,违者最高罚中标金额10‰

意见明确,国家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并监督实施,公立医疗机构从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

意见指出,参加集采的医药企业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合理定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企业有低于成本价竞标、行贿、不履行供货承诺等行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或中止相关医药企业或相关药品、医用耗材参与集中采购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骗保行为将受到处罚:个人骗保最高处5倍罚款,机构骗保严重者5年内禁止从业

意见指出,个人实施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等行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退回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上1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

鼓励发展商业保险:支持保险公司扩大重疾险等产品范围,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为实现多层次医疗保障,意见提出,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扩大重疾险等保险产品范围。鼓励用人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为职工和成员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商业健康保险管理,推进商业健康保险有序发展。

同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继续规范和加强与商业保险公司、社会组织的合作,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健身、体检等6种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保

意见明确,6种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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