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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对养老机构会员制、预付费下达最严监管令,5月23日起实施

2021-05-17 10:51:48来源:健康时报网|分享|扫描到手机
阅读提要:床位规模在300张以上才能实行会员制、“会员卡”客户总数不得超过床位数、预收的单个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最高月收费标准的12倍……近日,江西省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对于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预付费进行严格规范,新规将于2021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床位规模在300张以上才能实行会员制、“会员卡”客户总数不得超过床位数、预收的单个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最高月收费标准的12倍……近日,江西省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对于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预付费进行严格规范,新规将于2021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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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17日,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发布警方通告:中华情老年公寓法人代表章国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图片来自伟瀚养老集团微信公号

实现会员制需满足四个条件七大限制

《指导意见》明确,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首先要符合: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床位规模在 300 张以上;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已投入运营这四个条件。

在符合这四个条件的基础上,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一)不得承诺返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等优惠条件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交纳会员费;(二)预收的单个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最高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 12 倍;(三)“会员卡”客户总数不得超过该机构实际可用床位总数;(四)收取的会员费总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扣除银行贷款后的可抵押物估值;(五)收取的会员费仅限用于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及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期货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将本机构收取的会员费用于其他关联养老机构;(六)“会员卡”应当实行实名制,且仅限本人使用;(七)应当向“会员卡”客户出具风险提示函、收费凭据,并签订合同,明确收费标准、权利义务、退费处理、争议解决等事项。

《指导意见》强调,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可以实行会员制。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应当事先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收取的会员费必须全部缴入存管账户,并与民政部门、存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国家层面尚无统一标准,专家建议理性看待

去年11月1日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但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养老押金、会员费收不收,如何收等没有明确规定。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梳理发现,2019 年 4 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中,在“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部分,提出 “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但相关具体配套制度尚未出台。

尽管在国家政策层面没有统一标准和规范,但早在2018年,一些地方法规和规章中已经对此做出过探索。譬如,2018年11月引发的《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试行)》中规定“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除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外,严禁实施会员制。会员制收费额度原则上不能超过经营者可抵押物估值。会员费不得投资风险行业。”

江西省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则更加细化和完善,明确提出,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指定商业银行设立存管账户,并与属地民政部门、开户银行签订存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范围、资金管理使用、监管账户开立、违约责任、协议终止等事项。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助理院长高云霞去年11月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曾表示,应该理性看待民办养老机构收取押金问题,目前收取押金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有助于民办养老机构在遭遇突发状况时进行资金应对。对于民办养老机构收取高额押金等,核心问题是加强监管并提醒老人规避非法集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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