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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2岁男童坠楼,居民:凌晨听到有动静,早上才知孩子不幸离世

2021-04-20 19:49:30来源:健康时报网|分享|扫描到手机

健康时报记者 谭琪欣

4月19日凌晨,一位两岁男童从合肥市新站区香江生态丽景小区C区某栋楼5楼坠落,不幸离世。据警方消息,犯罪嫌疑人为男童母亲,今年29岁,事发后被警方控制,初步调查其可能存在精神异常问题,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凌晨的时候听到楼里有动静,但那会儿睡着没多想,早晨起来看到微信群里的消息才知道是有个孩子从我们楼坠楼了。” 合肥市新站区香江生态丽景小区C区的住户何女士跟健康时报记者回忆。“没有听见孩子的哭声,虽然住在同栋楼里,但我对孩子妈妈印象非常模糊,也没见过孩子父亲,平常几乎感觉不到这户人家的存在。”

此类事件并不鲜见。2019年11月30日中午,石家庄市桥西区某小区四个月女婴被其母亲从家中窗户扔下,此后,女童妈妈被诊断为精神异常。据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消息,12月4日下午14时将女童母亲魏某送往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于12月7日晚22时将女婴送往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公安机关随后立案,按程序对魏某开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2019年5月5日,四川省隆昌市响石镇某村,4岁女童小雨(化名)随奶奶在路边玩耍时,曾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邻居王某突然发病,手持篾刀将小雨砍成重伤。

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一篇发表于《中外法学》期刊上的文献提出,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应严格遵循流程:首先,司法人员应严格依据医学标准(ICD-11)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精神病人。如果司法人员与鉴定人员均认为行为人不是精神病人,就可认定行为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研究指出,在行为人是精神病人的前提下,司法人员应依据行为选择能力、临场应对能力与自我保护能力这三项指标,先行判断精神病人的控制能力情况:如果精神病人已经丧失控制能力,则认定其无责任能力;如果精神病人的控制能力完整,司法人员再依据精神病人是否具有正常的犯罪动机、是否认识行为性质、是否知晓行为结果这三项指标,判断其辨认能力情况:辨认能力丧失的,认定为无责任能力;辨认能力受损的,认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辨认能力完整的,认定为完全责任能力;如果精神病人的控制能力受损,但尚未丧失辨认能力的,则应认定为限制责任能力;如果已经丧失辨认能力的,则应认定为无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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