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正文

高空坠物伤人为何一个物业全责,一个全楼赔偿?

2020-09-29 16:51:01来源:健康时报网|分享|扫描到手机

9月2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高空抛物的判决结果。2018年4月21日,湖北省十堰市火车站广场对面的一栋高楼下一家四口从楼下经过时,一堆玻璃碎片从高空坠下,砸在孩子的头部,3岁半的孩子因抢救无效离世。最终经过一审、二审及终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全责。

类似一例高空抛物的判决是,2016年11月11日,四川遂宁一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楼下的婴儿车里一名未满一岁的女婴被砸身亡。2020年8月24,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楼栋除家中确实调查无人居住的住户外,每户赔偿人民币3000元。

同是高空坠物事件,为何判罚差别这么大?

同样是高空坠物,一起是全楼住户赔偿,另一起则是物业公司全责,为何差别这么大?

对于四川遂宁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整栋楼每户赔3000元的判决,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事发小区属于开放式小区,通往楼顶的消防门未上锁。故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但对于家中确实无人居住,不承担责任。

当时部分业主辩解,房屋不临街、家里没有铁球、房屋距事发地点较远等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最后法院裁决是,按户均摊,酌情确定每户赔偿3000元。

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展曙光律师告诉健康时报记者,这是关于高空抛物的一个法律责任的一个认定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如果高空抛物能找到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担,如果找不到责任人的,由建筑物的使用人或管理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起湖北十堰高空坠物事件,法院在审理期间查明,确认虽然高空坠物玻璃位于15楼、14楼两户业主的卧室外,但因其系不能打开的“固定扇”,用途、功能实质上替代了外墙分隔空间、荷载、挡风、隔音、隔热、保温、防火、防水等功能,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应当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围。

同时高坠玻璃所在建筑物于2009年2月竣工,至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2018年4月21日)已满9年,物业公司并未提交确实、充分证据证实其就玻璃外墙已经制定科学、有效、合理的物业管理方案,并已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对业主共用部位进行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养护维修的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高空抛物即使未砸到人,也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对于高空抛物的法律定性,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16条具体措施,包括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就是说,高空抛物即使未砸到人,无死亡、重伤结果,但威胁公共安全,也可以“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运营:李宁)

网友评论

  • 微信

    因专业而信赖

  • 微博

    微健康,随时随地不随意

  • 手机报

    轻松看健康

×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