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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太阳宫一男子高空抛物刑拘!律师:或面临刑事处罚

2020-07-05 15:57:04来源:健康时报网|分享|扫描到手机

(健康时报记者 毛圆圆)7月4日晚,@平安朝阳发布微博通报,北京太阳宫小区王某东(男,40岁)因家庭矛盾发泄情绪,从位于13楼的家中将花盆等物品抛出窗外,未造成人员受伤。7月1日,王某东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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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孟博告诉健康时报记者,《刑法》第十一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太阳宫这名男子作为一名理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高空抛物等行为会损害楼下人员、财产的安全,为发泄情绪,仍不计后果,从位于13楼的家中将花盆等物品抛出窗外,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从而对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具有间接故意。”孟博律师表示,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法院会依法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记者了解到,意见也明确提出,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意见规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提出,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都对高空抛物做了明确规定。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中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2020年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拟从六方面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共修改补充30条。其中,草案提到,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孟博律师谈到,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而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等法律的出台都将进一步保证大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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