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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一审败诉,国家禁止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2022-07-24 16:15:08来源:健康时报网|分享|扫描到手机
阅读提要:7月22日,据新京报,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当事人徐枣枣收到一审判决书,法院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

7月22日,据新京报,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当事人徐枣枣收到一审判决书,法院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

此前,2018年12月,徐枣枣向北京妇产医院寻求冻卵服务,因医院拒绝,徐枣枣以“一般人格权纠纷”案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害,为其提供冻卵服务,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该案件在2019年12月和2021年9月先后两次开庭审理,2022年7月22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徐枣枣所有诉讼请求。

国家卫健委:为单身女性冻卵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2003年,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此外,在2020年全国两会上,有政协委员提案“赋予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权利”,对此,国家卫健委在2021年1月发布的答复函中表示,“以延迟生育为目的,为单身女性冻卵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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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函解释,主要有三方面考虑。一是应用卵子冷冻技术存在健康隐患。在取卵和卵子冻存、解冻、移植过程中均存在技术风险,例如促排卵药物应用可能带来的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以及手术取卵操作的出血和感染风险,危害女性健康。

二是为延迟生育为目的的卵子冷冻技术应用在学术界依然存在较大争议。由于技术起步较晚,卵子冷冻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尤其是子代安全性仍然需要长期随访资料进一步证实。美国生殖医学会、欧洲人类生殖与胚胎学会均认为没有足够证据支持女性以推迟生育为目的应用卵子冷冻技术应用,并明确提出商业化推广卵子冷冻技术可能会给晚育女性带来虚假希望,造成女性进一步推迟生育计划。

三是严防商业化和维护社会公益是辅助生殖技术实施需要严格遵循的伦理原则。超出医学指征、将辅助生殖技术作为商品向健康人群提供,会不可避免地促使以盈利为目的导致技术滥用。目前部分媒体使用“后悔药”“生育险”等说法对卵子冷冻技术进行渲染,容易产生误导,带来技术滥用的风险和不良社会影响。

医院不提供冻卵服务,仅应用于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特定的不孕夫妇

此前,相关专家在接受健康时报采访时表示,辅助生殖属于限制性技术,在没有指征情况下不能开展。

“目前医院的冻卵、冻精行为仅限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助孕的不孕夫妇遇到特定状况时使用,辅助生殖技术就是我们平时说的‘试管婴儿’,而开展这项技术是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的,须有适应证,如输卵管问题、男方少弱精等。”该专家表示,医院不提供任何冻卵、存精服务,我国有合法的国家精子库,是为不孕夫妇提供生殖帮助的,但并不提供存精服务。

个别情况下,如患有恶性肿瘤、需要生育力保护的、未婚未育的男性或女性患者,并且通过大型三甲医院伦理委员会讨论通过,才能为其进行冻卵或冻精,属于个例个办。上述专家表示。

另外,取卵是有很大风险的,需要在卵巢上穿刺多次,有出血、感染等风险,严重的还可能危及生命。此外,冻卵过程需要使用冻存液、置入液氮保存;环境的变化、保护剂、反复冻存等操作可能会对卵子造成损伤,对后代的影响目前还未知。(陈龙飞)

(运营:周欣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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