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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拟不得通过网络销售

2020-11-12 18:29:27来源:健康时报网|分享|扫描到手机
阅读提要: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11月12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原食药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对《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作了修改。按照工作要求,现就该办法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八条,其中在第二、三、四、五章分别就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平台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相关的管理方法。

在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八条【网络销售范围】中提到,药品网络销售不得超出企业经营方式和药品经营范围。药品网络销售者为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持有批准文号的药品。没有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销售。

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平台管理方面,在第三章第十九条【平台义务】中提到,第三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并实施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制度;(二)建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承担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三)建立交易记录保存、投诉管理和争议解决、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等制度;(四)建立并实施配送质量管理制度。

同时在第一章第五条【追溯义务】 中提到,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服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资料和数据真实、完整和交易信息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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