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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龙坎榆林2年制售2吨,律师:加盟店制假,总部监督失责

2020-07-16 17:31:42来源:健康时报网|分享|扫描到手机

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发布一则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披露了知名火锅品牌小龙坎在榆林的一家加盟门店两年间用地沟油制成火锅锅底,给顾客食用,涉案2吨多。法院一审宣判涉案5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律师表示,尽管总店和加盟店分属独立法人,但门店出现食安问题,小龙坎总部依然负有监督失职的责任。

锅底油水分离后“二次利用”

2017年5月至7月至2019年4月,苏某涛指使店内采购员、厨师在火锅店厨房内,用油水分离器将顾客就餐后的火锅锅底分离出废弃油脂,高温加热后,加入辅料制作成红油(地沟油),负责配锅的厨师把加工好的红油制作成火锅锅底,再卖给顾客。该起涉案的小龙坎火锅店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榆阳中路汇优时代星座2楼。

根据判决书显示,2017年5月至7月,苏某涛指使采购苏某飞参与生产300公斤地沟油,厨师刘东月和冯某明参与生产200公斤地沟油,并加工成火锅锅底销售给顾客。2018年8月14日至2019年4月26日,苏某涛指使采购苏某飞、厨师苏某强加工地沟油1981.5公斤,并加工成火锅锅底。这也意味着,不到两年时间里,该店生产、销售的地沟油超2吨。

2020年4月,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法院一审认为,苏某涛等5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参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到2年4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到17万元。其中,火锅店法定代表人、老板苏某涛被判有期徒刑2年4个月,处罚金17万元。

小龙坎不是第一次深陷地沟油“信用危机”

这不是小龙坎第一次深陷地沟油“信用危机”,早在2018年5月,有关成都小龙坎火锅使用“口水油”的事件就在网络引起轩然大波。

原起某视频网站发布的一条题为《直击小龙坎老火锅后厨:“老油”反复用,餐具拖把一起洗!》的视频。视频显示,在小龙坎吉林长春欧亚店,一名员工将客人吃剩的火锅端回后厨后,直接将锅底油沥在一个大桶里,称“重新炼一下”就可以再次上桌,甚至回收菜品重新上桌;在小龙坎哈尔滨会展店、江西南昌店还存在“餐具没时间消毒、与拖把共用一个盆”等安全隐患问题。

针对当事视频爆料的事件,成都小龙坎老火锅总部工作人员称,鉴于加盟店性质,“不能避免某些店会偷工减料,这个只能靠道德约束。”此回应如此“软弱”,网民纷纷表示,“没诚意”“依旧表示担忧”。

事后,成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官方微博回应,全国600余家门店已完成自查,并做出了6项承诺,包括要求全国门店5天内安装明厨亮灶监控设备,实行开放式厨房;对门店的底油和底料的使用进行监控;对不合格的加盟门店,取消加盟资质;针对食品安全卫生问题,强化加盟商管控,加强员工前期培训,保证合作商、员工认知与公司文化一致等。

律师:加盟店违规总部也应担责

针对门店两年间制售地沟油超2吨,7月13日,成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官方微博发布声明对近期小龙坎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深感自责并诚挚道歉”。小龙坎在2019年已配合事发当地部门处理了此类事件,并称餐饮品牌连锁加盟管理道阻且长。

声明表示,今年10月1日前小龙坎全国门店上线“小龙坎Hot”小程序,对进、销、存系统进行强监管。一旦核实门店存在油料食安风险,直接取消授权,终止合作,立即向监管部门报警处理。同时还公布了24小时食品安全总经理专线。

加盟店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总部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客观来讲,小龙坎也是受害者。总店和加盟店属于独立法人,根据合同约定彼此义务,出现问题之后,具体的责任划分要看双方之间如何约定。”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展曙光指出,所谓加盟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关于对外承担的责任,原则上是谁是当事人,谁就承担法律后果。特许经营只是总部用以扩张交易规模的手段,是以加盟店独立经营为前提的,两者在法律上相互独立,总部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

然而,这并不表示在食安问题发生后总部就能“置身事外”“全身而退”。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小龙坎负有对使用其商标的门店进行监督的义务,监督不到位的应该承担责任;但关于责任的具体划分,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司法机关依据具体情节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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