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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涉虚假宣传,雅诗兰黛被罚40万

2021-06-29 17:59:42来源:健康时报网|分享|扫描到手机
阅读提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近日新增一则行政处罚并于6月25日上网公示,处罚事由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罚款40万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近日新增一则行政处罚并于6月25日上网公示,处罚事由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罚款40万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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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书显示,此次被罚产品涉及雅诗兰黛旗下两大知名品牌产品,分别是“Clinique 倩碧官方旗舰店” 销售的“倩碧鲜活10%维C精华 VC安瓶面部精华液”产及天猫商城“悦木之源官方旗舰店”销售的“origins/悦木之源榆绿木青春紧弹塑颜霜” 。

这两款产品宣传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 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规定,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0万元整。

倩碧VC安瓶面部精华液:“改善痘印”,“提升肌肤自愈力”无依据

据悉,天猫商城“Clinique 倩碧官方旗舰店” 于2018年3月14日在“倩碧鲜活10%维C精华 VC安瓶面部精华液”产品 网页中发布“改善痘印”、“提升肌肤自愈力”等宣传产品性能的内容无事实依据,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2018 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4 月 9 日批准对当 事人立案调查 。

经查明,该商品取得祛斑类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当事人提供的雅诗兰黛公司研究与开发临床研究中心的三份临床报告证明:该产品具备抗氧化活性、刚使用和使用一周后对面部皮肤光泽度有显著提升、使用12 周对眉间纹有较显著效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宣称的倩碧鲜活维 C 修复精华液“4weeks 改善痘印”、“12weeks 提升肌肤自愈力”功效的相关依据。

悦木之源榆绿木青春紧弹塑颜霜:“促进伤口好转”、“去皱纹”夸大功效

另查,2017 年 12 月 4 日至 2018 年 4 月 13 日,雅诗兰公司在天猫商城“悦木之源官方旗舰店”上线销售商品“origins/悦木之源榆绿木青春紧弹塑颜霜”化妆品,在“产品详情”页面发布了“发现自加纳的榆绿木,自古以来当地原住民依赖其树皮促进伤口好转”、“榆绿木塑颜霜内含有印度末药等多种植物素颜配方,可以紧塑面部线条,澎润苹果肌,肌肤细滑紧弹,去皱纹的功效因体质、肤质不同,因人而异,持续使用,效果会更明显”宣传产品功效用语。

经查明,该商品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批准文号:国妆备进字 J201710894,实物标签上的名称是“ORIGINS 榆绿木青春紧弹塑颜面霜”。调查中,当事人无法提供由专业机构出具有助于认定“ORIGINS 榆绿木青春紧弹塑颜面霜”具备网页宣称的“促进伤口好转”、“去皱纹”功效的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案发后,当事人分别于 2018 年 3 月、2018 年 4 月 13 日改正了倩碧鲜活维C 修复精华液、ORIGINS 榆绿木青春紧弹塑颜霜的网页宣传内容。

雅诗兰黛公司第三次因虚假宣传被罚

另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雅诗兰黛公司曾多次因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该公司2018年因“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11万元。

2017年,该公司又因“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不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8.88万元。

(运营:孙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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