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 > 聚焦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 正文

山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为Ⅲ级响应

2020-05-05 19:59:38来源:健康时报网|分享|扫描到手机

2020年5月6日0时起,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响应级别由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Ⅱ级响应调整为Ⅲ级响应。

\

随着全国疫情防控形势的好转,全国已有多省市调整了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级别。截至5月5日,全国31个省区市均宣布解除一级响应,应急响应级别均为二级或以下。随着山东的响应调整,5月6日零时起,我国有9个省区市为二级,20个省区市为三级、2个省区市为四级。

应急响应级别 省区市
一级
二级 湖北省(5月2日调整)、北京市(4月29日调整)、天津市(4月29日调整)、河北省(4月29日调整)、广东省( 2 月 24 日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 2 月 28 日调整)、西藏自治区( 3 月 6 日调整,部分地区按三级响应管理)、河南省( 3 月 19日调整)、上海市( 3 月 24日调整)
三级 山东省(5月6日调整)、甘肃省( 2 月 21 日调整)、辽宁省( 2 月 22 日调整, 4 月 3 日大连市西岗区调整为中级风险地区)、贵州省( 2 月 23 日调整)、云南省( 2 月 24 日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 2 月 24 日调整)、内蒙古自治区( 2 月 25 调整)、海南省( 2 月 26日调整)、陕西省( 2 月 28 日调整)、山西省( 3 月 10 日调整)、安徽省( 3 月 15 日调整)、吉林省( 3 月 20 日调整)、福建省( 3 月 19 日调整)、江西省( 3 月 20 日调整)、重庆市( 3 月 24 日调整)、黑龙江省( 3 月 25 日调整,哈尔滨市道外区 4 月 15 日调整为二级)、四川省 ( 3 月 25 日调整)、江苏省( 3 月 27日调整)、浙江省( 3 月 28 日调整)、湖南省( 3 月 31 日调整)
四级 青海省( 3 月 6日调整)、新疆( 3 月 22 日调整)

注:未统计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不同级别应急响应有什么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以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

根据各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不同级别应急响应,对应不同的决策主体。一至四级应急响应,分别对应国家、省、地市、区县4个级别的决策主体。

一级响应由国务院组织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省内应急处置工作;

二级响应,由省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级响应,由市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级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运营:荆雪涛)

网友评论

  • 微信

    因专业而信赖

  • 微博

    微健康,随时随地不随意

  • 手机报

    轻松看健康

×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