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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上广三地首例病例确诊时间并不是通报的1月20日?

2020-03-29 17:14:06来源:健康时报网|分享|扫描到手机
阅读提要:新冠肺炎疫情至今已持续近3个月,我国疫情形势持续转好,回顾抗疫过程,1月20日,可以说是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

(健康时报记者 韦川南)新冠肺炎疫情至今已持续近3个月,我国疫情形势持续转好,回顾抗疫过程,1月20日,可以说是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

这一天,钟南山院士接受央视采访时肯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会人传人;也是在这一天,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几乎同时发布的首例确诊病例信息。

但是查看三地确诊病例的信息时发现,这三地的首例病例的就诊时间,却并不一样。

北京:1月20日凌晨发布,首例病例在1月12日即确诊救治

1月20日凌晨2:56“健康大兴”发布通报《大兴区确诊两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通报显示,“我区医疗机构接诊的两名有武汉旅行史的发热患者,根据临床症状和流行病学调查,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及专家组评估,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两名患者已在定点医院接受隔离治疗,目前无呼吸道症状,病情平稳。”

虽然在这个通报内容中,并没有显示首例确诊病人,不过根据北京地坛医院微信公众号的一些文章内容和其他媒体相关报道,这两位患者正是北京市首次对外发布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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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0日新华社的一篇报道中提到,“ 1月12日起,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开始承担新冠肺炎患者的救治、筛查、隔离工作,收治了北京市第一例确诊病例。”

北京晚报《新冠病毒检测幕后故事实录:北京第一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报告从这里发出》的文章中,则更详细地介绍了北京市第一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报告的发出过程,1月中旬,两个采自北京地坛医院的鼻咽拭子样本送到了北京市疾控中心传染病地方病控制所的实验室,样本检测结果阳性,第一例确诊病例需要国家疾控中心的复核,很快,国家疾控中心的复核反馈回来了,阳性!1月20日凌晨,北京市对外发布,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

上海:1月20日19点57分发布,1月15日即被收治入院隔离治疗

1月20日晚19点55分,上海市卫健委官方微博“健康上海12320”通报了上海首例确诊病例信息。信息显示:患者为56岁女性,湖北省武汉市户籍。1月12日自武汉来沪后,因发热、乏力等症状,于1月15日在本市一发热门诊就诊后即被收治入院隔离治疗。经上海市疾控部门检测,并经中国疾控中心复核,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1月20日,经国家卫健委疫情应对处置领导小组的专家评估确认,该病例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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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微信号“上海发布”的另一篇文章《上海首例新冠肺炎患者,是这样在发热门诊被发现的!》中,对这个病例的发现过程做了详细介绍:1月15日晚上21点,一位50多岁女性走进同仁医院发热门诊。“当时媒体报道武汉已有40多例确诊患者,又听她说话的口音似乎有点像,所以多留了一份心。”临时支援发热门诊的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医生于亦鸣首先想到的,是详细询问这位患者的流行病学史。“她说自己是从武汉来看在上海工作的女儿和女婿的,抵沪之后就觉得自己身体不舒服了。”听到这些,于亦鸣立刻警觉起来,又发现血象和胸片符合病毒性肺炎表现后,他的第一反应就是马上汇报。这一无从参照的“特殊患者”,以最快速度得到了“特别处理”。第二天,院内专家紧急会诊,区和市疾控中心的流调团队及时赶来,判断不能排除患者感染新冠病毒的可能。随后,样本送往市疾控中心进行检测呈阳性,又被送往国家疾控中心复核。

广州:1月20日上午发布,1月4日即就诊,1月19日确诊

广州的首例确诊病例信息是在1月20日上午发布的,9:52广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微信号“中国广州发布”发布通报显示,1月1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确认我省首例输入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患者为66岁男性,现居深圳,2019年12月29日赴武汉探亲,2020年1月3日出现发热、乏力等症状,1月4日返深后就诊,1月11日转至深圳市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经省、市疾控中心采用优化后的检测试剂盒检测,呈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1月18日,标本送至中国疾控中心进行病毒核酸复核检测,结果为阳性。1月19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疫情领导小组下设的诊断组专家,结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内容,对该病例进行评估确认,专家组一致同意将该病例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

传染病通报有规定,通报时间并非确诊时间

根据三地通报内容和相关报道文章可以看到,虽然三地确诊病例的发病和就诊时间不一样,但病例对外通报时间确认都是在1月20日,经过中国疾控中心复核、国家卫健委确认后发布。

对于这一时间过程,一位疾控人士告诉健康时报记者,这是因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院是没有权限发布传染病信息的。

根据2013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不过第三十八条也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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