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网:原卫生部2009年已有明确规定,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急诊患者,对重、危重急诊患者要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原则救治,确保急诊救治及时有效。
网友“小恶魔”:这样虽然保护了患者的权益,但是那些不缴费的、逃费的怎么办?谁补交钱?不能让医生看了病还得自己垫钱。
网友“银河刀客王”:治病不同于买东西,是个复杂的过程,不仅仅是责任,更包括技术条件、设备及相关费用,这是个完整的一件事,应做完整的规定,不能只规定不能拒收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