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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6年01月04日> 总第1279期 > 24 > 新闻内容
扬子江药业再涉行贿案
健康时报记者叶正兴、实习记者徐婷婷综合自人民网、中国经济网、南方都市报等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4日  查看次数:  
 

  医药受贿又起风波!

  近日,江苏省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原麻醉科主任韩某因收受江苏扬子江药业等6家知名医药企业巨额回扣,被江苏徐州市中院终审判处罚金5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没收财产10万元。

  扬子江药业陷入行贿漩涡

  扬子江药业始建1971年,是我国一家大型生物医药企业,旗下产品中西药并举,覆盖抗生素、消化系统药、循环系统药、抗肿瘤药、解热镇痛药等领域。2015年,以143.97亿元品牌价值被评为中国生物医药类品牌价值第一名、品牌强度第二名,成为中国制药领域最具价值品牌之一。

  然而,这样一家蜚声国内的大型药企,近日却被查出从事巨额医药贿赂行为。

  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2月至2014年7月间,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麻醉科原主任韩某在科室使用药品、医疗器材等过程中,为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厂家提供方便、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厂家业务人员给予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币2830311元。

  2012年6月至2014年7月,韩某非法收受江苏扬子江药业公司(下称扬子江药业)业务员方某所送回扣款共计507900元,其中135700元存入韩某个人银行卡,其余372200元用于麻醉科集体分配。

  此外,南京正大天晴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知名医药企业也出现在此案行贿名录之中。

  根据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此外,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行贿事件屡遭曝光

  2014年3月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该《规定》建立了我国医药购销领域“黑名单”,对一次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其产品两年内禁入本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对5年内两次及以上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则两年内禁止其进入全国所有的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此举被认为是针对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的一记重拳。

  事实上,扬子江药业并非第一次被列入行贿“黑名单”,近年来屡遭曝光。

  2008年,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扬子江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就因涉足“临床促销”遭到群众举报,原江苏省卫生厅经调查情况属实后对其进行了严厉查处,于此同时,还降低了行贿企业的药品价格。

  2013年,扬子江药业被指通过会议营销变相行贿。随着葛兰素史克(GSK)案不断发酵,掀开了药企通过会议营销的方式直接或变相行贿的灰色路径,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扬子江药业等国内医药公司有着更为惊人的会议费。

  依照国际药品制造商协会联合会(IFPMA)规范,“不得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金钱利益或其替代物(包括捐赠,奖学金,补助,赞助,咨询合同及教育或其他与其执业相关的名目)以换取后者对其药品的处方、推荐、采购、供应及对病人使用,或在将来继续进行上述活动的承诺”,这被认为是一条关键原则。

  针对此次行贿案件,扬子江药业的相关媒体接待人士表示,公司严禁销售人员送回扣、送红包,“至于极个别销售人员向医务人员行贿,不管出于任何目的,都是不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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