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访专家:刘向前,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眼科副主任医师。
日前,国家药监局发布通知,将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纳入医疗器械监管范畴,今年4月1日起,未取得该类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以及相应资质证明,不得生产和经营该类产品。
隐形眼镜与输血、输液设备属于同一严管级别,因此,在戴美瞳时,一定要查查它的“身份证”。摘自3月13日《大河健康报》,刘永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