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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范围内医疗检验结果互认,有望实现!

2021-11-29 10:21:08来源:健康时报网|分享|扫描到手机
阅读提要:为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通互认,降低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组织起草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健康时报记者 林敬)为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通互认,降低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组织起草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2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MRI、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

健康时报记者查询,国家卫健委先后在2006年、2012年、2020年、2021年7月等多次发文强调要加强医院内检验结果互认。“多次发文说明国家一直在竭力推进医院合理利用有限的检测资源,避免医疗资源浪费,节约病人和国家医保费用,避免重复检查,提高诊疗效率。”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检验科临床病原专业组组长汪明曾告诉健康时报记者。

健康时报记者梳理发现,目前京津冀鲁、江苏、云南、河南、山西、陕西、川渝地区等地已先行一步开展省内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浙江、贵州、甘肃、内蒙古等省份年内也将实现有条件的省内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后,或有望实现全国范围内检验结果互认。

那么如何规范检验结果互认呢?征求意见稿明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同级质控组织定期梳理辖区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清单,并按有关规定加强公示公开,便于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了解。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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