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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长期处方的用量最长不超过12周,这五点值得关注

2021-08-13 17:54:24来源:健康时报网|分享|扫描到手机
阅读提要:“很多慢性病患者在医院确诊之后,由于行动或交通不便,如果无法开到长期处方的药物,就需要反复奔波。长期处方管理规范出台之后,医师们在日常处方的开具和调剂方面更有底气了,特别是医师在调配和点评处方的时候,有了更加充分的依据,患者也更加方便了。”阜外华中医院主任药师赵红卫告诉健康时报记者。

(健康时报记者 高瑞瑞)“很多慢性病患者在医院确诊之后,由于行动或交通不便,如果无法开到长期处方的药物,就需要反复奔波。长期处方管理规范出台之后,医师们在日常处方的开具和调剂方面更有底气了,特别是医师在调配和点评处方的时候,有了更加充分的依据,患者也更加方便了。”阜外华中医院主任药师赵红卫告诉健康时报记者。

8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

“这次新的规定至少有5个点需要我们要格外关注。”赵红卫告诉告诉健康时报记者,一是新规首次明确长期处方定义和适用范围;二是首次明确长期处方应该由中级职称以上医师开具;三是长期处方的用量一般在4周内最长不超过12周;四是长期处方医保支付不对单张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五是鼓励基层医生来开具长期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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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在和病患交流病情。资料图片。曹子豪供图。

《规范》明确,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在此之前,我们执行十几年的《处方管理办法》,实际上各个医疗机构面对慢性病患者这种特殊情况的时候,采用处方标准的不统一,处方定义的明确十分必要。”赵红卫告诉健康时报记者,另外这次规范也明确指出,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毒麻精放’在业内被称为特殊管理药品,《处方管理办法》对其用量规定非常明确,所以该类特殊管理药品不能用于长期处方,否则容易造成用药失控。”赵红卫说。

另外,新规规定长期处方的用量一般在4周内最长不超过12周,也为患者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记者查询原卫生部2006年令第 53 号《处方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长期处方用药周期延长,确实方便了患者,尤其是对一些边缘地区的人群和一些行动不便的人群,但也应该注意提醒他们注意药品的储存安全。”赵红卫告诉健康时报记者,相信新《规范》发布以后,医保部门也会很快进行跟进改进,患者们不用担心因去医保支付的相关问题,对于医院和患者来说都是一件好事。

(运营: 实习编辑:刘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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