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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通报5起妨害疫情防控秩序典型案件

2021-08-08 19:21:00来源:健康时报网|分享|扫描到手机

8月8日,最高检从前期发布的14批典型案例中选取了5起妨害传染病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典型案件,予以发布。该批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两个罪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面对疫情,须从严防治,不能存在侥幸心理甚至无视法治,对疫情防控秩序造成破坏、构成犯罪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1:河北梁某某、任某军、任某辉等人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被告人梁某某与妻子刘某某系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人,退休后长期在武汉市女儿处居住。2020年1月15日左右,刘某某(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已故)出现感冒、咳嗽症状。1月17日,梁某某、刘某某与女儿、女婿及外孙一家五口驾驶汽车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住处返回内丘县某村住处。

从武汉返回内丘县某村后,刘某某咳嗽症状加剧。2月6日,刘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2月8日因病情危重死亡。

1月20日至23日,梁某某明知其原工作单位及内丘县村镇等有关部门正在摸排调查而故意隐瞒,刘某某就诊期间,市、县两级医院医护人员反复多次询问梁某某是否去过武汉及与外来人员接触史时,梁某某仍故意隐瞒、否认。直到2月6日刘某某病重后,在邢台市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反复追问下,梁某某才承认从武汉返乡事实。

被告人任某军系内丘县某村党支部书记,在明知梁某某从武汉返乡的情况下,不向相关部门报告,隐瞒梁某某从武汉疫区返乡的事实。被告人任某辉系内丘县某村村主任,同样隐瞒梁某某及其家人从武汉疫区返乡的事实,还授意梁某某将其武汉牌照的车辆转移隐藏。

截至2月20日,刘某某的密切接触者153名、间接接触者356名全部被采取隔离观察14天的措施,同时致内丘县中医院等多处被封闭。

2020年6月24日,内丘县人民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分别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任某辉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任某军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2:湖北尹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被告人尹某某系湖北省嘉鱼县人,从事私人客运业务,长期驾驶东风牌九座小型客车往返于嘉鱼、武汉。2020年1月23日,武汉于10时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1月23日10时至20时,被告人尹某某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驶其东风牌九座小型客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

2月4日,尹某某被确诊为新冠病例。截至2月7日,与尹某某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

2月11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尹某某提起公诉,嘉鱼县人民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3:广西韦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被告人韦某某长期在湖北省武汉市华南水果批发市场某水果行上班,该市场距离华南海鲜市场约2公里。2020年1月23日,韦某某在武汉市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封城”前,乘坐G439次动车于当日返回来宾市,与妻子张某某等家人居住在来宾市兴宾区某小区家中。韦某某未按社区要求居家隔离,1月26日至29日多次外出买菜或探亲访友、参加张某某母亲葬礼,并与多人有密切接触。

1月30日,韦某某妻子张某某出现咳嗽症状,二人一起到来宾市人民医院检查。2月6日,张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并被隔离治疗,次日韦某某也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并被隔离治疗。

2月8日,在葬礼期间与张某某密切接触的张某凤、韦某光、韦某旭、韦某宜均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2月9日,在葬礼期间与张某某密切接触的张某娇、韦某思、程某、程某唯也均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因韦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自武汉返回,且与其密切接触的妻子张某某已经确诊感染新冠肺炎,2月6日,韦某某居住的小区及周边、老家村子被封闭,与二人密切接触的122人被集中隔离在酒店进行医学观察。

6月5日,兴宾区人民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案例4:四川孙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0年1月20日,湖北省武汉市某医院从事护工工作的孙某某随妻子、儿子、儿媳和孙女驾车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某镇。1月21日,孙某某在嘉陵区某镇3社参加聚餐,其间接触多人。1月22日,孙某某出现发热咳嗽症状,其儿子开车送其到李渡镇某医院就诊,后孙某某乘坐客车从李渡镇返回某镇老家,车上接触多人。

1月23日上午,孙某某病情恶化,其儿子开车将其送至南充市中心医院嘉陵院区就诊,医生怀疑其疑似新冠病毒感染者,让其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并乘坐客车返回某镇,车上接触多人。1月23日14时许,工作人员将孙某某强制隔离治疗。

孙某某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触人员未找回。有21人被隔离观察,某镇2、3、4社三个社区被封闭。

2020年4月10日,嘉陵区人民法院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5:辽宁赵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被告人赵某某系无业人员,自2018年开始购置警用装备,并多次在社交平台发布其穿戴警用装备的视频冒充警察。2020年1月26日,赵某某为满足虚荣心,扩大网络影响力,将自己身着警服的照片设为微信头像,同时将微信昵称设为“鞍山交警小龙”,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鞍山交警小龙温馨提示大家!今天鞍山市城市公交车全部停运!从明天开始长途客运站停止营运所有长途汽车!”等信息,并配发多张警察执勤图片。

该条信息发布后,被多名网友转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大量市民向相关部门电话咨询,鞍山市交通管理局接听95人次,鞍山市8890民生服务平台接听24人次,110接警中心接听78人次,引发不良影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

2月21日,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王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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