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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即开除”生育条例该改改了

2020-10-30 21:38:29来源:健康时报|分享|扫描到手机
  健康时报记者根据全国各地最新的计划生育条例统计发现,目前,全国27个省份(自治区)已陆续完成本地的计生条例修订,删除了“超生即开除”的相关规定,但仍有浙江、山西、湖南、陕西等4个省份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保留了超生“开除公职”这一项。
浙江: 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男女双方各处降级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山西:“超生”人员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国家工作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湖南: 违法多生育子女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陕西: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多生育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陕西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什么时候能做相应修改,删除国家工作人员超生开除的处分?”陕西读者王女士(化名)向记者反映,很多地方删除了超生即开除处分的规定,望陕西也紧跟步伐。
“超生即开除”
仍然存在
在王女士看来,超过二胎处罚是可以的,比如罚款,毕竟三胎还没有开放,但是开除处分就有点不近人情了。
2019年,广东一名基层干部李锐(化名)就因生三胎被单位辞退。身为教师的妻子也被学校辞退,两人要交纳15万元的社会抚养费。二人没有工作后,其家庭经济陷入困难,只能靠以前的积蓄和他人接济度日。二人由于不认可“超生被开除”,多次申诉未等到预想的结果。
2019年10月,全国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委)向8个省和直辖市以及1个省会城市发函了解各地近年来工作人员因超生而被开除公职的情况,结果显示,近五年,6个地方没有国家工作人员因超生而被开除,2个地方各有16例,某省会城市市属单位、省属单位和中央驻该市单位有5例。
健康时报查询发现,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版提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该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根据全面二孩政策做出了相应调整,现行条例跟人口与计划生育修正法案并不冲突,公职人员超生二胎以上的根据情节严重性给予处分至开除,但对于“情节严重程度”如何认定,尚未作出解释。
健康时报记者查询发现,今年以来,陆续有湖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个地方修改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国家工作人员超生即开除”修改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不过,陕西、浙江、山西、湖南四地依然保留了“开除公职”的相关条款。其中,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版提到,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男女双方各处降级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山西省在2016年1月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提出:“超生”人员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国家工作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版中提出,违法生育子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此,湖南省卫健委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2016年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全面放开二孩政策,2016年之后公职人员可以生二胎,但是超生第三胎会被开除,超生者应聘公职的资格也会相应受限,2016年以前超生第二胎的公职人员,追溯适用之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予以开除。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工作人员则对健康时报记者表示,《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直至开除公职”,是处罚的上限,目前实际操作中并不建议开除公职,至于何时可以修改规定还不清楚。
“如果地方规定公职人员超生就开除的话,是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这其中未明确提出超生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条款,那么地方的计划生育条例里也不能规定“超生即开除”。
“超生即开除”
条款应逐步全面删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张翔在接受健康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各地出台的计划生育条例往往采取从严处罚措施,对国家干部,企业职工 “超生就开除”。不过,我国人口形势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超生即开除”条款应该逐步地全面删除。
余凌云表示,在全国大部分省份都删除了“超生即开除”的条例情况下,如果还有少数省份不修改条款,实际上违反了法律的“平等对待”原则。“这样就可能出现,同样的超生行为,有的省份的工作人员可能只是记过、降级处分,有的省份的公务员直接开除了,这是不公平的。”余凌云表示。
余凌云教授建议,未修改相关条例的省份,可以参照已经修改条例的省份,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对于超生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开除,但要规定好哪些情况属于情节严重。
张翔认为,可以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向量出发,看待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公职人员超生即开除条款。该条款规定的对国家工作人员超生行为的从严处罚至开除,是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处分范围内的,与上位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不抵触。
张翔表示,从法规的“合理性”出发,该条款已与我国人口计划生育改革调整方向不相适应。当前全国人口发展面临老龄化、少子化、生育率远低于更替水平等新形势,继续执行从严处分的规定,也与我国人口发展形势不相适应,会对我国人口发展的可持续性、家庭的完整性和社会稳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建议地方研究启动修改完善工作,删除“超生即开除”规定。
2015年,我国全面放开二孩政策落地;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6年,我国出生人口增加明显;但是,2017年的出生人口下降为1723万人;2018年降低为1523万人;2019年的出生人口为1465万人,人口出生率下滑到了10.48‰,人口自然增长率进一步下滑为3.34‰,为历年来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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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吴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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