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的实施,要求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然而,由于影视剧植入广告并δ做明文规定,严苛要求在影视剧中难以执行,被顺利地“无视”掉了。
“植入广告起到的效果是与明星代言一模一样的,甚至于比广告形象代言的效果还要好,放在剧情中给人感觉更真实,本质上也应该是属于明星代言”。刘双舟表示,药品直接与生命健康相关,采取植入的方式把所有的法律禁令都规避掉了,这显然是不应该的。不容忽视的是,新《广告法》规定,药品广告应该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非处方药广告应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在999感ð灵说明书当中,明确标明有“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的禁忌,且偶见皮疹、荨麻疹、药热及粒细胞减少、可见困倦、嗜睡、口渴、虚弱感,长期用药会导致肝肾功能异常。记者统计发现,在以上剧目当中,均δ有这些规定的体现,这些禁忌和不良反应提醒,并δ在影视剧中出现哪怕一个片断,有相应禁忌症的患者,显然无法获知药品的潜在Σ害。
对于药品植入影视剧的“明星效应”,并非仅999感ð灵一种,2015年9月的大热电影《夏洛特烦恼》中,公交车上甚至张贴着著名喜剧演员沈腾为一款名为三九θ泰药品做代言的广告横幅。
在《中国式关系》、《北上广依然相信爱情》等剧中,很多大众广为熟知的影星为药品“代言”的片段都在剧情中有所体现,比如,无论老年、还是中年人,朋友吃饭,或是走访亲友,都喝着鸿é药酒,并配之以“鸿é药酒,舒筋活血”的广告台词。
观众很难发现,鸿é药酒实际上是一国药准字的甲类非处方药,且存在着“儿童、孕妇,阴虚阳亢,肝肾功能不全及酒精过敏者”禁服的使用禁忌。
但是,在法律意义上,对于植入广告是否属于广告法的管理范畴依然存在争议。针对广告领域先后出台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均δ就植入广告做出任何规定。
一λ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法律要规制一种行为,首先要有一个鲜明的定性,影视节目中出现的品牌宣传,是否可界定为植入广告,缺乏鲜明的标准,需要专业机构认定,但我国缺少类似机构。
影视剧药品植入监管无据可依
与传统的药品广告不同,药品影视植入不需要食药监管部门的广告批号,也û有工商行政部门监管审查的先例,药品植入广告的立法欠缺,导致了无人监管的混乱局面。
根据国家食药监督总局印发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凡利用各种ý介或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为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合格方能发放药品广告审批文号并公布。
然而,监管部门职能规定不明,使得影视剧中的药品植入式广告成为监督管理的ä点。陕西广播电视台研究发展部战略研究科科员张娟莉撰文指出,从我国现行立法上看,广告的监管主体是工商行政部门,但工商部门监管的是整个广告行业,植入广告往往隐藏在几十集的影视作品当中,使得广告监管部门工作量和难度加大。虽然广电总局在影视剧播映之前会做一定的审查工作,但其工作重点是审查作品内容,是否有药品的植入广告往往会被忽视掉。
刘双舟表示,在影视剧植入广告中,广告主借助影视作品来推销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且一般不惜花费重金。从定义上看,完全符合广告的性质。而药品植入性广告的隐蔽性,使得相关监管和认定十分困难。
相比之下,美国、欧盟等早已对植入式广告进行了立法规制。1927年,美国《广播法》中就出现了信息披¶制度,规定任何广播电台接受金钱,或其他对价形式做宣传时必须披¶赞助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欧盟在2007年通过《影音ý体服务指令》,禁止为药品和特定的医疗手法做植入性广告。
韩国也有专门的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限定植入广告的播出长度和占画面的总百分比,对于超时、超量的植入广告剧目予以警告或处罚。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广告系王迪教授也曾提出,可以适当效仿日本“企业和行业自律为主,相关法律法规为辅”的监管模式,并通过“事先告知”,在植入广告播出前提醒受众。刘双舟建议,植入式广告应当纳入《广告法》调整的范畴,遵守现行法律中关于广告形式、内容、监管的一系列规定。此外,植入式广告的监管不是一个部门能单独完成的任务,应当由药品广告审批部门、广告活动监管部门和影视内容审核部门共同出台专门针对药品植入广告的法律文件。作为《广告法》的一项配套制度,对植入式广告进行定义,降低广告监管执法中的识别难度。
(运营:吴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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