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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5年04月23日> 总第1210期 > 12 > 新闻内容
与孩子互立“家法”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 张懿鸣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3日  查看次数:  

  法律界有句名言:法无禁止即可为,意为在法律意义上,没明文禁止的就可按自己的方式去做。作为法律工作者,在我家,大人与孩子可互相立法,协商通过,“家法”即生效。

  我觉得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必须告诉他哪些可做,哪些不可。孩子对大人也是这样,他们希望大人做到哪些,不做哪些。说起“家法”还有些特别的故事。

  一次,我发现家里零用钱盒里的硬币明显少了。妻子说没拿,也没来外人,我估计是儿子偷拿了。我问他,他开始不承认,我狠狠地批评了他,最终承认了。

  我觉得这不是小事,于是赶紧立了条规矩:“不伸手。”以后如需零用钱,可采取申报形式,合理的一定给。孩子同意。此后零钱从未少过。

  又一次,孩子上课说话被老师批评,回家没敢说,老师给我打了电话。我没批他,而是谈心引导,他承认了错误。于是我又立个规矩:“有事情,要报告。”

  我们对孩子的规矩在慢慢充实:不伸手、不撒谎、不骗人,有事情要报告,做作业要及时;对家长我鼓励他大胆提意见:对小孩,要温和,发脾气,要不得,打与骂,要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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