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自5月1日实施以来,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近日, 2013精神卫生法实施研讨会在南京召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领导,苏州市广济医院殷光中院长、安徽省精神卫生中心李晓驷副院长、礼来中国副总裁严军等专业人士就精神卫生法的实施, 重性精神类疾病患者如何利用政策优惠等话题展开讨论。
精神卫生法第68、69条规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的患者)可以依法免费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贫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政府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可以得到优先医疗救助;符合条件者可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伴随该法律的实施,全国各地相应加强和完善了各类保障精神类疾病患者权益的法规与政策的执行。以上海、江苏、安徽为例,江苏省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重大疾病按病种收付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患者住院可享受定额8600元/例,职工报销80%,居民报销70%,医疗救助90%;参保患者不受医疗保险“三个目录”限制等政策优惠。
上海将医保对象中的精神病门诊治疗纳入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范围(精分、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和偏执性精神病)。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2%,其余部分自负。
安徽省新农合对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6种重性精神病在县级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县级综合医院精神病专科治疗,定额报销,不受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与诊疗项目目录限制,支付比例70%。
世卫组织报告显示,精神疾病已成为世界第四大疾病负担源,与会专家表示,各地相继出台了精神病治疗的相关优惠报销政策,而患者及家属了解还不多,有些因“病耻感”而不去申请,给家庭带来了较大的经济负担,精神病人和家属可多了解,善用政策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