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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1年07月02日> 总第1805期 > 01 > 新闻内容
家庭内部的劳动需要被看见
健康时报特约评论员 舒圣祥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2日  查看次数:  
 家庭内部的劳动需要被看见
健康时报特约评论员  舒圣祥
 
 
一起离婚案,最近引发社会热议。结婚3年的一对浙江夫妻诉讼离婚,妻子提出因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要求丈夫按每月5000元标准补偿自己19万元。法院支持妻子一方家务劳动补偿的诉请,但支持金额仅为1.5万元。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这是《民法典》对过去《婚姻法》的一处重要修改。因为之前只有在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前提下,离婚时才可以请求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而《民法典》将这一制度扩展适用到了更为常见的财产共同共有的夫妻。
也就是说,只要夫妻一方承担了较多家务,都有权在离婚时行使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以法律形式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有利于鼓励家庭成员更多参与家务劳动,更有利于让家庭内部的劳动被看见,消除就业一方对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歧视,更好平衡夫妻经济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这是立法的进步,充分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只不过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前有北京的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后有浙江的全职太太离婚获1.5万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折算到年,不过一年1万元,甚至5000元。补偿金额如此之低,让这项制度给人留下“鸡肋”之感。
夫妻双方无论收入多寡,哪怕一方没有收入,只要没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就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离婚时皆要均分。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是在均分基础上,给予承担家务更多一方的“多分”。新闻中的全职太太,都是在均分共同财产之后,再额外获得的家务劳动补偿。
明乎此,家务劳动补偿金倘若过高,可能构成对工作一方的“惩罚”,甚至“鼓励”大家都不出去工作,这也是不好的。法院的判决,因而自有其公平考量。现在的问题是,金额过低,乃至聊胜于无,家务补偿金的立法价值亦无从体现。特别是在“放开三孩”背景下,要鼓励更多生育,必然需要夫妻一方更多回归家庭,家务劳动的社会意义会被进一步放大。
韩国统计厅日前发布的《家庭生产卫星账户》显示,无薪家务劳动创造的经济价值,较5年前增长了35.8%,相当于韩国名义GDP的25.5%。其中女性贡献比重为72.5%,男性为27.5%。我国情况应该大体类似。为肯定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保护在家务劳动中付出更多的女性权益(也有男性为家务付出更多),很有必要进一步统一家务补偿金的裁量标准。
我们总说,“家务劳动是一项美德。”然而,美德并不意味着只有付出,没有回报。家务劳动事关小家幸福、社会和谐,其价值体现应有合理的裁量标准,不要让付出者委屈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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