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品管理法12月1日起施行
投诉药品首问负责
健康时报记者 李超然
消费者服用有质量问题的药品之后,无论是向药厂还是医院索赔,均有被拒绝的先例,维权之路比较坎坷。
8月26日上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草案”明确了药品质量首问负责任制,规定谁先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谁就先行赔付。大大方便了消费者尽快找到一个责任主体请求赔偿,迅速解决纠纷。
根据新版药品管理法,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的任何一家索赔。
任何一家只要接到受害人的赔偿请求,都应及时向消费者履行赔偿责任,先行赔付,不能以任何理由推卸首负赔偿之责。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该政策出台后,我们百姓药品维权的难度确实会减少很多。”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王女士表示。“如果消费者向一个责任主体请求索赔,对方拒绝会有什么惩罚措施吗?谁来监管?这个政策若有一些具体细则作为支持会更好。”媒体从业者韦女士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