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版
返回首页
发刊日期:2018年02月13日> 总第1483期 > 01 > 新闻内容
不迁就,这个有偿救援干得漂亮!
健康时报特约评论员 邓海建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13日  查看次数:  

健康时报特约评论员  邓海建
毛主席诗云,“无限风光在险峰。”若没有点冒险和探险精神,哥伦布大概就不会发现新大陆、麦哲伦也不会踏上环球航行的旅途……千百年来,古堡秘境的传奇、灵山秀水的野趣,让每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都充满了浪漫主义况味。
然而凡事有两面性。当代一些驴友们粗放的“任性游”,不仅让自己的生命安全陷入险境,亦让公共救援疲于奔走。
日前,广东三名驴友在四川违规登山遇险,一名女大学生不幸遇难。很多网友难过惋惜之余,亦批评违规出游的驴友——救援耗费人力物力,搜救员也可能付出生命代价。
于此背景之下,黄山风景区日前已启动“有偿救援实施办法”的建章立规,力争今年6月实施。消息一出,赞弹有之。有人认为有偿救援的处方能让任性驴友多少有些“后顾之忧”;也有人认为救援属于公共服务,不该在有偿无偿上纠结不休。
有两个概念需要厘清:一是冒险精神不等于盲动鲁莽。“明知山有虎”,非要以身犯险去跟老虎较劲,这不是冒险、是傻帽。
去年5月,多个户外团体在鳌太线穿越时,遭遇暴风雪,40人被困。尽管当地出动了消防、公安以及救援队,仍有数人不幸遇难。类似线路早就被禁止穿越,地方旅游条例也明确规定了探险程序,驴友们不听不问、不管不顾,这种任性配不上“冒险精神”。
二是公共责任不等于不谈义务。“天地之性人为贵”,救人始终是第一位的;但施救后还是要厘清是非与权责关系。公共资源不是天上掉下来的,对驴友来说,你有探险的自由,亦有守法的义务。《旅游法》说得很明白: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救助后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人们喜欢说,“身体和灵魂,总有个在路上。”但在路上的成本和风险,不能动不动就找公共财政埋单。就拿最近很火的27岁“穷游者”来说:4年在路上,234次进了救助站。这样的“穷游”,不过是公共资源兜底的流浪,公共资源再阔绰也经受不起。
公共救援不是免费午餐。2014年10月,稻城亚丁景区发布公告,宣布施行有偿救援制度,这是我国第一个实施有偿救援的景区。
让有偿救援成为推进理性探险的制度力量,“任性游”也就不至于成为一些个人或家庭的悲哀。当然,有偿救援与无偿救援之间,也应该有明确的边界,不要搞成“高速拖车”般的天价乱象。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