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也得负法律责任了!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们审议降低现行的“10岁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标准”的民法总则草案,引起社会热议。
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在不断提高,许多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此次修改,在民法通则基础上,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由10周岁降到了8周岁。
适当降低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标准,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从而逐步培养其社会生活能力。8岁的孩子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知识,也应该负起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知名电影《伊甸湖》改编自轰动欧洲的虐杀事件:青少年将度假情侣包围猎杀后,家长还帮忙行凶,最后东窗事发,却因凶手未达法定年龄而无法定罪,结局令人痛心。可见,法律的限制很有必要,对“熊孩子”的教育更不能掉以轻心。
本来,“熊”是孩子的一种天性,大人应该适当允许孩子有“熊”的行为。正如英国心理学家温尼科特发现调皮的“熊孩子”,他们比太懂事即压抑的孩子心理健康水准要高。但这不能没有限度,孩子在犯浑时,其实也在观察大人的底线,如果一味溺爱放纵,会在不经意间给自己的心肝宝贝埋下定时炸弹。
“他还只是个孩子”,很多情况下这句话只是自私的家长企图道站在道德制高点上,以卫道士身份包庇自己的孩子;或者用掩耳盗铃般自欺欺人的方式,把一切的过错都推脱到“孩子”这个身份上,以此把自己的责任撇得一干二净——并不是我的孩子天性恶劣,并不是我的教育有问题,只是因为他是孩子而已,长大了自然就好了。
“小时偷针,大时偷金”。熊孩子小则不听话、抢别人的东西,大则可能打人、偷盗,甚至置他人生命于不顾。他们没有理性思考能力,一言不合就翻脸,不知道为他人着想。童年时频频受到“开绿灯”的特殊照顾,长大后进入真实的社会关系,就可能会频频遭遇“亮红灯”的警告,现在民法的修改,甚至都不会把修正的时间交给未来和社会。
养不教,父之过。有一首歌的歌词是:“她(他)只是个孩子,谁能教她(他)学会自己照顾,勇敢面对未来走出迷雾,她(他)只是迷失在风里的雏菊。”而能帮熊孩子走出迷雾的人正是您,亲爱的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