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我们习惯性的会问一句“有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一金吗”,但现在有些地区就要变成了“四险一金”了。2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根据《试点方案》的要求,将于2017年6月底前,在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等12个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五险一金”变成“四险一金”了?少了一项保险,我们的待遇是不是会降低呢?
合并实施不是合并险种《试点方案》提出,“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并且明确了试点的内容为“四统一、一不变”,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和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每个险种都是对应一种社会风险的,女性生育可能遭遇的有医疗上的风险以及生育后失业的风险,因此生育保险包括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从目前社会情况来看,这两个风险是不断加大的,因此肯定不会说是取消这个险种。”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解释。
据人社部对《试点方案》的解读,这次合并实施试点不是简单地将两项保险在制度层面合并,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而是在管理运行层面合并实施,目的是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所以说,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并不调整,并不意味着“五险一金”变成了“四险一金”,合并实施并不等于合并为一个险种。 职工生育期间待遇不变那两险合并实施,会不会影响我们的待遇呢?
《试点方案》的“一不变”,就是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试点方案》还明确表示,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
人社部表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之后,不会导致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降低,随着基金共济能力的提高,还将会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
“合并经办之后,生育保险中的生育医疗待遇并入医疗保险,不仅不会降低待遇,还有可能扩大用药范围、增加报销比例。当然,各地医保报销有一定差异,不能一概而论,但待遇不变一定是两险合并实施的原则。”杨燕绥主任认为。
并且,两险合并实施还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人社部数据显示,2015年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2.89亿,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1.78亿,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仅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的六成左右。如果把生育保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之中,就可以让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都可以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从而较好地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
合并实施降低管理成本为什么现在要合并实施医疗生育险?人社部解释,两项保险在运行操作层面具有合并实施的条件,且时机成熟。这两个险种医疗服务项目上有共同之处,特别是在医疗待遇支付上有很大共性:管理服务基本一致,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统一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使用同一信息系统平台。
近年来,部分地区按照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工作思路,实行两项险种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征缴费用的管理模式,取得了良好效果。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作为两单分别征收,它们的信息系统、制定标准都是不同的,这些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说,合并实施之后,用人单位不用再多填一份表格,也少了一道缴费手续。同时,也有利于节省管理机构的经费和成本,提升基金的互济能力和经办效率。
相关阅读:12个试点城市包括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