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空白:
超适应症
使用试管婴儿技术难监管
《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医疗广告不得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显然,宝岛“99%成功率”的保证涉嫌违规。
2003年,原卫生部发布第176号文件,即《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专门就控制多胎妊娠、提高减胎技术、严格掌握适应症等方面重新做了严格的规范。
第176号文件中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以下简称《伦理原则》)明确提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治疗不育症的一种医疗手段,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要严格地掌握适应症,不能受经济利益驱动而滥用辅助生殖技术,并禁止以多胎和商业化供卵为目的促排卵。
实际上,夫妻双方生育能力正常,却因想怀双胞胎而选择做试管婴儿的现象在我国并不少见。“虽然有些年轻夫妇希望通过辅助生殖技术提高怀双胞胎的几率,但是使用该技术的夫妇必须有明确的原因和医学指征,通常医院会拒绝这类人群的要求。”鹿群医生介绍道。
为控制多胎妊娠,我国规定35岁以下孕妇第一次做试管婴儿,最多只能放两个胚胎;35岁以下第二次或35岁以上第一次,可放置三个胚胎。
原卫生部第176号文件明确规定:多胎妊娠必须实施减胎术,避免双胎、严禁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且不育夫妇须签定《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
不过,“现在试管婴儿技术后的双胞胎率较高。”鹿群医生介绍,临床上推荐单胚胎移植,遇到坚持要移植两个胚胎的夫妇,医生能做的也只是劝解。
目前,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监管上,仅有九类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监管范围,例如实施代孕技术、非法销售滥用促排卵药物等。但个别医院为经济效益,以多胎妊娠为目的,给正常夫妇进行试管手术的行为,却并无明确法规加以制止。
“双胎流产率、早产率高,妊娠期并发症多。临床上提倡单胚胎移植,获得单胎妊娠。因此,目前最重要的是提高大众对这一问题认识,了解到双胎妊娠的风险,以及盲目追求双胞胎对社会资源的浪费”,鹿群医生说。
谨慎选择:
不是所有不孕症
都需做试管婴儿
事实上,《伦理原则》文件中已明确提出,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只是一种治疗不育症的医疗手段,并非所有不孕症都必须通过试管婴儿方法来解决。
目前治疗不孕不育的方法很多,如卵泡监测、手术治疗、辅助生殖技术等,都是常规的治疗方法。需要强调的是,个体之间存在差异,关键是要找到不孕症原因,选择合适方法。
此外,即便人工辅助生殖,也并不一定必须进行试管婴儿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两大类,前者即通常所说的“试管婴儿”。两种技术均有严格的适应症和禁忌症。以试管婴儿为例,该技术适用于有女性输卵管问题、排卵障碍、子宫内膜异位症患者和男性少弱精、无精症患者,其中包括了很多衍生技术。
若选择人工授精,医生必须根据不同适应症,为患者选择夫精人工授精(即精子源于丈夫)或供精人工授精(即精子源于精子库)。不同患者适用的技术方法也不同,需要医生全面评价后选择适宜的技术进行辅助生殖。
正因为条件限制十分严格,专家建议,如确实需要进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一定要去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正规医院进行治疗。
中国内地首例试管婴儿于1988年3月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诞生,近30年间我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逐步成熟。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资料,截至2012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356家机构已被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这些生殖中心的水平良莠不齐”,李媛介绍说,“尽管国家行政部门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很严,但仍有一些未经批准的单位违规开展此类技术。”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生殖医学中心乔杰教授也曾撰文表示,即便是已被批准的单位,也有很多机构未严格执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伦理原则的规定,导致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一定层面上的滥用,多胎妊娠等并发症的增加,给家庭和社会增加了经济负担。
因此,专家建议,不孕不育症的患者在选择医院时,一定要避免盲从,最好是选择一些正规的大型公立医院、教学医院,或者是一些学术水平较高的著名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等。第一次就诊可就近选择身边的综合排名较靠前的综合医院,不必都集中在北上广等全国知名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