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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5年03月09日> 总第1198期 > 14 > 新闻内容
保健品管理办法将有重大变化 审批和备案或将双轨并行
健康时报记者 胡亚男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9日  查看次数:  

  《食品安全法(修订案)》已经通过全国人大二次审议。目前,业内对保健食品行业的监管方式尚有争议,但大多支持审批制和备案制双轨并行。

  哪种制度更能保障消费者利益?根据现行规定:保健产品在市场流通前,每个产品都需前置审批,每个都需要按照同样审批流程进行。

  “目前,保健食品的审评审批占用了大量的资源,而事中、事后过程性监管和市场监管所配置的资源则相对薄弱,造成重审批、轻监管现状。”中国保健协会副理事长吴大真说。

  据相关数据显示,实施保健食品审批制度以来,各厂家、商家为此支付的费用约50亿元。

  2014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首次提出对于保健食品注册实行备案制,为此很多专家和企业有自己不同观点。

  本来就很混乱的保健品市场,若完全放开备案制,市场可能更乱。一位业内人士这样陈述。

  “备案制是必然趋势,但有合适的土壤才是最佳时候。如有明确监管条例,后续监管和配套措施跟得上。”杭州博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新月说,规范市场才能利于行业发展,培养消费者消费信心。

  从目前分析,备案制必会有大量保健品进入市场,产品良莠不齐,也会增加国内监管环节压力,业内专家担忧地说。

  “若完全采取备案制管理,政府需制订法规,限定认知度不高的产品上市,来保障消费者权益,但这将对保健食品发展产生极大阻碍。”中国保健协会副秘书长黄建生向记者讲述。

  双轨制或更适合国情“目前比较符合国情的方案是双轨制。”原卫生部纪检组长张凤楼表示。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风险评估一部主任徐海滨表示,从现在征求的意见稿上,备案制和审批制两种形式都会存在,是分类管理的思路,备案制不是简单理解为申报人提交申请,管理部门简单登记,而是按照标准和相关要求,在一定资料、技术要求下的备案制。

  “审批、备案双轨制可缩短产品上市时间,还利于企业和行业发展;也可避免产品安全问题,给使用新原料、新技术的产品开辟上市之路,鼓励创新。”中国保健协会副理事长徐华锋说。

  徐海滨说:“备案制的产品对原料、功效作用、服用量、适合人群等都必须在产品上有明确标识,容易被消费者识别、保证消费者应有针对性购买。”另外,分类管理的备案制还可简化复杂的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促进提升产品质量和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准入制度的关键是如何更好保障产品安全和行业健康发展。中国保健协会副理事长吴大真表示,备案制应像中国的医保审查和执行制度一样,设立专门的执法科,进行全面管理。在厂商资质管理环节,一旦发现产品上标注的厂家信息不符合实际备案信息,可以直接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或规定其10年内不能从事这类保健品实业。

  另外,申请备案产品信息应该明确,如品名、剂型、成分表、声称和产品质量标准;在广告宣传环节,要严格执行真实、客观、诚实,不得有歧义、不允许虚假宣传。

  “无论哪种制度,最重要是企业自律和监管部门本身的精神道德、专业素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蔡江南教授介绍说,企业应该有最起码的社会责任和道德精神,政府部门也要有专业素养和精神道德,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推动这个市场健康前行。另外,行业本身的自律、自我监管也是促进这个行业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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