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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3年08月05日> 总第1045期 > 01 > 新闻内容
中医药立法不能“以西律中”
南征吉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5日  查看次数:  

  日本汉方医学界德高望重的大眆敬节在弥留之际,嘱其弟子:“现在我们向中国学习中医,10年后让中国向我们学习。”尽管他的预言还未成现实,但为我们敲响了一记警钟,中医药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发展到今天为何遭遇“水土不服”?

  中医目前的尴尬境地,与西医的强势地位不无关系。西医入主中国、反客为主,现行的医药行业法律法规多是为之“量身订做”。

  作为传统医药大国、作为中医药的发源地,中医药没能获得国家层面的法律保障。“发展传统医学”虽然被庄严地写进宪法,但在一些具体法律法规和医疗管理制度上,实际上一直在歧视、歪曲和限制中医药。要想获得“合法”身份,中医药只能是“削足适履”。中医药发展纳入了一个与其具有本质不同的西医管理体系之中,扭曲了中医的发展,导致中医队伍萎缩、医疗水平走低、医疗阵地不保。

  阻碍中医药发展最为典型的就是“两法一条例”。《执业医师法》规定,须有4年以上医学院校学历方能参加资格考试,且考试内容近一半是西医知识。若按此法,没有中医药院校文凭的邓铁涛、陆广莘等都无行医资格,更别说评上国医大师了!

  临床自制丸散膏丹是中医师的一项基本技能,但《药品管理法》严格限制使用自制配药,否则,将以非法制售药物之名受到制裁。连保护中医药发展的《中医药管理条例》,也存在诸多方面限制条款。

  令人欣喜的是,中医药法草案已经于2011年年底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并列入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中医药立法,能否开启中国传统医学发展的春天?

  杏林回暖,远非是一部中医药立法能够解决。“西医合法杀人,中医非法救命”,此话虽说偏颇,却有一定的道理。与中医药发展相关的立法大约有9部。当前在各种具体法规、政策、制度、措施中,都存在不符合中医药规律甚至带有歧视性的规定,阻碍和束缚了中医药的发展。曾经被业界寄予厚望的“中医药国十条”,就是前车之鉴。这部名为《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实施以来,中医药被“西医化”“边缘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凡有碍中医药正常发展之规定,或是修改,或是废止,这是立法保障中医药发展的前提。

  在论述人民报刊的内在规律时,马克思强调,“报纸具有连植物也具有的内在规律性”。中医药何曾不是这样?中、西医分属不同的医学体系,立法自然不能“以西律中”。要遵循中医自身的特征和规律,从根本上革除那些强加在中医身上的西医体制。

  法律保障的是公平和正义,并不奢望中医西医完全的平等,只是希望能为中医药发展松绑,让中医自由地发展。古老的岐黄之术定能老树开新花,更好地呵护中国人的健康。

  作者为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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