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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中有哪些义务?北京朝阳区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知识十问十答

2022-05-18 来源:健康时报网

阅读提要: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义务有哪些?

Q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义务有哪些?

A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境内外人员,应当配合国家和本市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做好自我防护,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出现特定症状时,及时主动前往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二)协助、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所在社区、村组织开展的应急处置工作;(三)配合有关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四)进入本市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报告健康状况,接受、配合集中或者居家观察。

Q政府划分疫情防控区域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一旦发生本土疫情,要尽早将社区(包括行政村)精准划分为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三类防控区域。

Q政府采取停产、停业、停课等防疫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措施。

Q个人为什么要配合进行核酸筛查?

A《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查、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接受核酸检测、采集样本是一切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拒绝接受核酸检测的行为则属于违法行为。

Q街乡在疫情防控中应做好哪些工作?

A依据《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街乡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坚持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和接诉即办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指导社区、村以及物业服务人开展风险排查,做好应对工作;(二)组建社区工作者、社区民警、协管员、物业服务人员、在职党员和社区志愿者等人员组成的基层应急队伍,以社区、村为单元,配备人员力量,提供应急物资保障;(三)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做好辖区居住人员的健康监测管理和卫生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四)及时回应辖区居民合法诉求。

Q村(居)民委员会在疫情防控中应当开展哪些工作?

A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以下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依据《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一)按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部署,动员、组织居民、村民和物业服务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群防群治;(二)按照要求做好居民、村民的信息告知、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三)开展出入人员、车辆登记排查;(四)实施环境卫生治理,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清洁、消毒;(五)协助实施人员分类管理、健康监测,为封闭管理的居民、村民和居家观察人员提供日常生活服务保障,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六)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和志愿服务;(七)组织对无人照料的儿童、失能老人、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予以临时生活照料。

Q物业服务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应当开展哪些工作?

A依据《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方案,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服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安排、调度,配合做好社区、村群防群治工作;商务楼宇物业服务人应当督促物业使用单位落实有关应对措施,加强出入楼宇人员健康监测,配合做好有关应对工作。

Q单位或个人不服从、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A《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七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八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不遵守企业停止运营或居家办公措施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可以视情节对单位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相关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对违反疫情防控措施要求,擅自外出、聚集,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密切接触史,或者伪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逃避正常检查的,应如何惩处?

A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视具体情形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运营:孙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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