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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稽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2021-09-07 来源:健康时报网

阅读提要:9月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医疗保障稽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健康时报整理发现,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医疗保障稽核对象包括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等。

9月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医疗保障稽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健康时报整理发现,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医疗保障稽核对象包括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等。

针对参保人员,若发现涉嫌欺诈骗保,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经办机构应及时报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一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的;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

(三)经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

同时,发现参保人员丧失享受待遇的资格与条件后,本人或他人继续享受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并督促退还;拒不退还的,移交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对于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稽核实施内容包括:

(一)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医保协议、落实医疗保障政策情况,包括就医和购药管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支付范围、支付标准、支付方式、费用结算等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医保协议、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药品、医用耗材的“进、销、存”数据,与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有关的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会计凭证、财务账目等;

(三)定点医药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情况;

(四)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情况及遵守医疗保障政策规定情况;

(五)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医保协议的其他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况;

(六)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运营:孙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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