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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3113起医药贿赂案

2019-09-03 14:59:57来源:健康时报|分享|扫描到手机
  10年3113起医药贿赂案
  近些年来,医药企业行贿手段从几年前的虚开餐饮、礼品票据顶账,逐渐发展到开展虚假学术会议、虚增会议规模、赞助科研经费等。“研讨会通常选在气候宜人、风景秀丽的地方,让医生们放松放松,目的也是进一步拓展业务。”小李说。
  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张新年介绍,医药企业行贿从单一的名烟名酒、购物卡发展到免费旅游、免费学术考察、包办孩子出国留学等。手段不断变化,实质还是为了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为提高销量,葛兰素史克全国各地一些事业部、市场部等部门,邀请各地医疗机构的医务工作人员,参加由其赞助和组织的境内外各类会议。通过支付差旅费、讲课费、安排旅游等方式贿赂参会医务人员,将相关费用以“研讨会费用”等科目在财务系统中报账。在参会人员支持下,葛兰素史克的各类药品得以进入各地医疗机构。同时各业务部门通过医药代表等,以支付业务招待费、讲课费及现金回扣等方式贿赂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并将相关费用以“招待费”“其他推广费用”的科目报账,换得葛兰素史克药品的使用或扩大使用。
  葛兰素史克事件的曝出,未能阻止医药企业通过学术会议行贿的步伐。
  泰凌医药在药品推广过程中,也曾用“会务费”“推广费”名义出账并以会议赞助、科室聚餐、赠送礼品等形式兑付。
  为销售额,层层回扣和分成
  扬子江药业涉案金额上百万
  通过中国裁决文书网搜索,产品进入医院之后,通过分成的方式进行行贿是医药企业进行行贿的另一常用手段。
  下至医药企业业务员,上至企业高管,贿赂案件当中,暗藏一整条利益链。
  据健康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13年~2018年,扬子江药业涉及行贿案件共14件,行贿时间跨度从2006年到2016年达10年之久,行贿金额上百万。从卫生局局长、医院院长到科室主任均为扬子江药业行贿对象。
  “获批后,一些药物、医疗器械进入医院也经历了层层关系,条件则是层层分成。”扬子江药业集团销售员韩某透露回扣的具体细节。
  扬子江医药经销有限公司业务员孙某则将38笔“搞好关系”费用,以治疗费的名义虚假入账。在2010年1月20日至2013年12月18日期间,共计给医院返利款项近90万。扬子江医药公司对业务员实行业务费“包干”,根据业务员负责地区的医院回款情况,给业务员10%~30%不等的业务费。
  据中国药学会科技开发中心公布的2017年全国样本医院药品采购数据显示,扬子江药业、恒瑞医药、正大天晴、江苏豪森等位列公立医院采购额前20位。
  2017年9月18日一则判决文书显示,正大天晴医药有限公司江都区销售主管,2010年12月至2014年1月,在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负责销售该公司针剂天册(比阿培南)、甘美(异甘草酸镁)、止诺(盐酸帕洛诺司琼)等药品工作期间,直接向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ICU科、老年科、呼吸科等科室主任及医生行贿。
  陈某是连云港正大天晴医药有限公司扬州办事处扬州市人医板块医药代表,在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期间,按药品使用量和回扣标准给老年科、中毒科回扣款约5、6万元。
  正大天晴医药有限公司江都市场销售员,从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在负责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老年科比阿培南销售期间,按照药品使用量和20元每支的回扣标准,给老年科、中毒科回扣。
  行贿者处罚过轻,律师呼吁行贿、受贿一起罚
  行贿者身陷囹圄的屈指可数
  令人意外的是,在3113件医药领域的行贿、受贿案中,药企高管、经理等行贿者多以案件“证人”出现,未见其受惩处、处罚。
  以2018年为例,据健康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18年292起医疗受贿案件中,医药代表行贿并被判处刑罚的仅有18起。
  张新年律师介绍,相对受贿,行贿查处难度过大。从立法看,2015年刑法修正案规定,行贿人“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带来的是,受贿者纷纷落马,行贿者身陷囹圄的却屈指可数。这也是行贿的医药企业能够全身而退的主要原因。
  上世纪90年代末之前,欧洲尚未针对跨国公司海外行贿专门立法,在1999年以前,德国法律规定,企业在海外因用于拓展业务而发生的“公关费用”甚至可以得到税收上的减免。
  但1999年以后,商业贿赂在德国则不再受法律保护,而且从此被法律禁止,一旦违反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慕尼黑州级检察院就是根据这个法律条款开始对西门子的商业贿赂案件展开调查的。
  美国也在1998年通过了《反商业贿赂法》,严格禁止商业贿赂。美国司法部文件披露,2003年11月份西门子行贿事件被曝光后,西门子中国已开除了20多名员工。西门子已同意向美国和德国支付近13亿美元的罚金,从而结束行贿案调查。
  在我国,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大,各地也在不断加强医药贿赂的惩处力度。
  上海卫健委发布了《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不得给予采购、使用其医药产品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江西省则在《全省医药流通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列出详细明目,“科研费”、“统方费”、“酬劳费”、“信息费”、“佣金”、“赞助费”“新药推广费”、“临床观察费”等均被定性为商业行贿。
  2018年在全国范围内对医药商业贿赂进行重点查处。
  国家卫健委等九部委联合印发《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要求对于利用医药代表身份参与产品销售、药品统方、商业贿赂等与其工作无关的行为,应当列入“黑名单”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张新年律师提出,行贿与受贿本就是成对出现,是一根藤上结出的两个“毒果”。从整个利益链条中来看,药企的行贿相当于源头,处于利益交换链条的顶端。从源头上堵截贿赂,依法严厉打击行贿者、紧盯行贿行为,让行贿“代价惨重”,可以事半功倍。

(运营:吴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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